各位亲:
【资料图】
近日,西城区政府网站
公布今年第7号房屋征收决定
因北京市西城区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为进行半步桥街(南北向)道路工程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门牌为:半步桥街4号(部分)、半步桥街4-7、4-6、半步桥街6-2、6-4、6-5(部分)、半步桥街6-6、6-7(部分)、半步桥街6号(部分)、半步桥街6号旁门(部分)、半步桥街14号(部分)、半步桥街28号、半步桥街30号、30-4号、半步桥街32号、半步桥街32号旁、半步桥街34号、半步桥街34号旁、半步桥街42号西侧绿地围墙、半步桥街48号西侧停车场。
半步桥街街景图
该项目立项主体是北京广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浩诚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
项目签约期限至2023年9月1日17时止,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约。
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按照如下标准享受:
1.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对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给予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住房困难家庭补助=标准房屋市场价格×1.3×(20-建筑面积)×75%
半步桥街街景图
2.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为解决部分被征收人购房困难,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本项目提供昌平区回龙观融泽嘉园、丰台区广安康润家园、丰台区京城雅苑、大兴区康璟家园、房山区铭品嘉苑五处房源。因安置房源数量有限,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选完为止。具体配售办法详见附件。
3.一次性不购买定向安置房补助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0元的一次性不购买定向安置房补助。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与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
2.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进行补偿,按月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3600元的,按照3600元发放。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申请购买定向房源或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月起至入住通知书上标明的办理入住日期止的后四个月,由于被征收人不按时办理收房手续造成逾期办理入住的,临时安置费不再顺延发放。
半步桥街街景图
3.移机费
标准为每部电话补偿235元;有线电视每户补偿300元;空调移机(窗机除外)每台补偿400元;热水器安装每台补偿400元。
4.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用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奖励标准
1.提前签约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签约奖。
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2.提前交房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交房奖。
3.自建房相关奖励补助
(1)无自建房或者自行拆除自建房的奖励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完成签约,且在征收范围内无自建房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将自建房全部自行拆除的,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7万元一次性奖励。
(2)住自建房家庭补助奖励标准
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给予每户7万元的特殊困难补助。
符合规定条件提前搬家并配合工程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提前签约奖和10万元的提前交房奖。
半步桥街街景图
六、住房保障
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被征收居民,不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2.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执行。
3.临时安置费
由征收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月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八、签约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说明:本文由家住东西城编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
■部分信息整理自:西城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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