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认定标准
一、对符合新旧国标规定的居民自用电动自行车,核发正式号牌(绿色)。
(一)新国标
(资料图)
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二)旧国标
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旧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高车速不大于 20km/h;
2. 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40kg;
3.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二、对不符合新旧国标规定、时速在50km/h以下且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白色临时号牌(白色)。
三、对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等单位从事营运且符合新旧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营运号牌(黄色)。
四、对时速在50km/h以上的电动两轮车,严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机动车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五、对电动三轮车,严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机动车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业务。